厦门代理香港商标转让
更新时间:2015-8-31 9:52:09 来源:www.xmtannet.com 浏览次数: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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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可就其注册的全部或一部商品或服务实行附带商誉或不附带商誉的转让或移转。处在申请过程中的商标亦可以转让。一个正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于某些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在进行商标转让时如不带商誉一起转让,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商标转让才能生效。受让人应在商标转让起6个月内或在审查官允许的期限内,向审查官请求指示,并需按审查官要求的方式和期限刊登商标转让公告。
一、 商标转让说明
1、 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香港商标处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应当到香港商标处办理注册商标的
转让手续。
3、 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二、香港商标转让所需文件材料
1、商标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商标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商标权转让合同
4、商标资料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香港商标转让流程
1、准备申请书件
2、提交申请书件
3、缴纳转让规费
四、商标转让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转让申请提交一个月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
3、如果转让申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并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匪类类别填写。
如需进一步查询,欢迎随时拨打厦门咨询热线 592-5332307或592-5332309,QQ:2355725111或发邮件到xtannet@163.com, 也可以直接访问集团网站:www.tannet-group.com www.xmtannet.com ;登尼特集团更是欢迎各位商家随时来访本公司: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1号新景中心A座26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