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注册香港公司采用无面值股份制度影响
更新时间:2015-11-17 14:03:29 来源:www.xmtannet.com 浏览次数: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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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注册香港公司采用无面值股份制度会带来什么重大改变
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下称「第32章」),凡在香港成立为法团而有股本的公司,均须为其股份设定面值。这相当于股份可以发行的最低价格。
公司亦须在其组织章程大纲内述明公司可发行的最高股本金额(此为「法定股本」的要求)。
股份发行价高于其面值的的差价称为「股份溢价」。根据第32章,法例对公司如何处理股份溢价,以及如何入帐均有所限制。
在新条例下,由于引入强制无面值制度,相关的概念例如面值、股份溢价,以及法定股本的要求已再无必要,并已予废除。
在无面值股份的环境下,公司将享有更大灵活性更改其股本,例如公司可在没有发行新股份的情况下,将其利润资本化,以及在没有增加股本的情况下,配发及发行红股(新条例第1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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